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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我們繼續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點擊題目閱讀),將要學的既是第一編第一章的最后兩條,也是我們在春節假期前的最后一期學習類文章。 《條例》的第五條雖然篇幅不大,但卻非常重要,因為它在此強調了一個我們很常見的概念——“四種形態”,理解好這個概念,對于深化學習貫徹《條例》非常重要。 我們來看原文,第五條是“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及時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成為極少數。” 我們知道,“四種形態”第一次提出,是在2015年;2016年10月27日十八屆六次全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對“四種形態”進行了重新定義;之后,在黨的十九大新修訂黨章、黨的二十大新修訂黨章中,均把“四種形態”寫入到了《黨的紀律》章節當中。對比此次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2016年《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四種形態”的定義,在表述上稍有差別,以下,咱們分別列出(監督條例中的表述寫在括號中,不同處已標下劃線)—— 第一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及時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 第二種形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 第三種形態: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 第四種形態:嚴重違紀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成為極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那么,如何理解“四種形態”呢?在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的工作報告中,關于精準運用“四種形態”,首先即明確了“‘四種形態’適應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針,充分體現對干部的嚴管厚愛。” 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上,關于“四種形態”的文章有很多。很多總結和通報都分別說明了每一種形態批評教育幫助和處理的人次、比例,如下圖: 圖片 中央紀委辦公廳2017年還專門印發了《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統計指標體系(試行)》,設置了5類56項統計指標。(將談話函詢了結、“面對面”初步核實了結、誡勉談話等14種“紅臉出汗”的情形設置為第一種形態指標。將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免職等21種紀律輕處分和組織調整措施設置為第二種形態指標。將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12種紀律重處分和重大職務調整措施設置為第三種形態指標。將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后移送司法機關等2種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的情形設置為第四種形態指標。此外,為了從不同側面反映實踐“四種形態”的發展趨勢和總體成效,在上述49項基礎性指標之外,還設置7項輔助性指標,包括線索處置件數等3項先導性指標以及主動交代問題人數等4項效果性指標。) 圖片 ……綜合以上諸多信息,我們大致可以這樣理解: ①“四種形態”隨著情節的嚴重程度,劃分出常態、大多數、少數、極少數,科學客觀,體現了預防和懲治的關系。 ②“四種形態”讓紀律處分更加精細,詳細區分了不同情形,以及相對應的處理方式。 ③對“四種形態”中第一種形態的強調,體現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貫方針。 本次新修訂的《條例》,也是首次把“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寫入到了總則當中,這也說明了“四種形態”與其后各部分內容的緊密聯系。 接著再看第六條,即“本條例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責任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很顯然,這一條說的是適用范圍,關于違犯和違反,在上一講已經講過了,此處不再贅述。這一條的關鍵點有二,一是主體,即“黨組織和黨員”,這里的黨組織代表任何層級黨的組織,而黨員代表全體黨員;二是定語,包括“違犯黨紀”和“應當受到黨紀責任追究”,比較好理解,就不再多說了。 本文最后,為您附上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上的一組圖,更加形象地說明了什么是“四種形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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