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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拔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也不得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 從第十條開始到第十三條,分別對應黨員紀律處分的種類作出了進一步說明。其中,第十條針對的是黨員受到警告處分、嚴重警告處分,這一條的基本前提很好理解,就是“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雖然好理解,但在實踐中仍然會出現一些比較“極端”的情況,比如對于上面提到的“一年內”、“一年半內”的計算,比如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的生效時間到底是從相關會議研究決定算起,還是相關處分文件下發算起,或是處分決定送達給本人時算起,因為極有可能這期間一兩天的時間差決定了當下選拔任用干部到底有沒有此人,或評優選先到底是否推薦此人。遇到這種情況怎么辦?黨小建查閱了很多相關資料,什么樣的答案都有,但最常見的多數意見是“上級黨委或上級紀委批準的時間”。其實,為了徹底避免這類問題出現,我們在作出處分決定的時候,完全可以寫上一句類似“本處分自XXXX年X月X日起生效、至XXXX年X月X日終止”這樣的說明。 我們接著來看,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之后怎么樣呢?后面有“兩個不得”的禁止項,分別對應黨內和黨外兩種情形—— 第一個“不得”,是不得在黨內提拔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什么是“黨內”呢?簡單說就是黨組織內部。黨內職務是指黨員在黨內擔任的工作職務,這些職務可以分為領導職務和一般職務。領導職務包括支部、總支、黨委、黨組等的書記、副書記、委員等,各級顧問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主任、副主任,黨委辦事機構的負責人;一般職務則是指在黨組織辦事機關中從事黨務工作的一般辦事員職務。很顯然,這里所指包括了這兩個方面。在受到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的規定時間內,不得在黨內提拔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這里所說的“提拔職務”很顯然指的是級別高于現級別的一切黨內職務,這個比較好理解。 不太好理解的是“進一步使用”,何謂“進一步使用”呢?“進一步使用”有兩種情形,一是被提拔到更高級別、更重要的職位上;二是級別沒有變,但擔任了同級別更加重要、要求更高、責任更大的職務。雖然“進一步使用”并不完全等同于提拔,但確是組織對黨員干部的認可和信任。我們在實踐中如需對受到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進行職務調整,需要認真分析甄別,避免違規。 第二個“不得”,是不得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什么是“黨外”呢?除黨組織序列的職務之外,其它的崗位、職務均可稱之為“黨外”。其后所說的“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也比較好理解,其“進一步使用”在前面也做了闡述,此處不再贅述。這句話需要探究的,是“向黨外組織推薦”。這里面包含了一個關鍵信息:誰向黨外組織推薦?很明顯,是黨內組織向黨外組織推薦。OK,問題來了: 問題1:如果黨內組織沒有向黨外組織推薦,而是黨外組織直接任命其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這樣行不行?如果從這條規定的原文原義上來看,應該是可以的。 問題2:此處所說的推薦,與《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的“民主推薦”是同一個意思嗎?很明顯兩者是不同的,“民主推薦包括談話調研推薦和會議推薦,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不同情況下參加推薦的范圍都有明確規定,并非本條中黨內組織(如某單位黨委)的名義向黨外組織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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